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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9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原      告  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迅吾 
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律師
被      告  李鴻道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3號案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裁定命在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7日具狀到院,繕本自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