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9880號
原 告 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鴻道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3號案件影響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裁定命在
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兩造如有補充訴訟資料,請至遲於下次庭期之前7日具狀到院,
繕本自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