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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簡字第 9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946號
原      告  仁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懷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金栓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許金栓返還牌照,查,被告許金栓已於110年7月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