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簡字第9946號
原 告 仁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金栓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許金栓返還牌照,
惟查,被告許金栓已於110年7月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