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
原 告 特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995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 日下午2 時3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324 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20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6,324 元供
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向原告購買掌上型壓
力校準器,經原告送達被告由被告職員蔡尚達簽收後,即未
給付貨款等,已經原告提出出貨單、發票為證,形式審查相
符,可以認定,被告雖
抗辯原告並未提出貨品項目出貨證明
,但與上述證據不符,不可採取。另,被告抗辯已部分清償
,亦未提出相關之清償證明,同樣不可採取。故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