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基化工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麗津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采有限公司、立錩科技有限公司、欣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0九年度北重訴字第八號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應通觀全文且限於
本案使用,不得擷取片段文字恣意推論,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