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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雲 
代  理  人  林麗津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采有限公司、立錩科技有限公司、欣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北重訴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0九年度北重訴字第八號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應通觀全文且限於本案使用,不得擷取片段文字恣意推論,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