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海王星水域休閒有限公司、李品璋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