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萬偉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志輝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