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達翌有限公司
被 告 蘇麗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216元(54,316元×26+165,000元=1,577,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