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旺靈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
期間者,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
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計算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x12月x4年=9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