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東森新零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森整合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
蔡雨諪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邦國際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