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1854號
原 告 吳子嘉
複 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邱于芸
黃茂基
共 同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 翎
被 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廖正幃律師
被 告 民眾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