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松吉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錢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返還牌照,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