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仁順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偉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96元(計算式:40,000元+94,896元=134,8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