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華豐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子順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