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2343號
原 告 萬里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姚楚峰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