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碩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呂並軒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返還RCA-1121號租賃小客車牌照2面及行照。」、第2項為:「被告應償還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869元。」,其中返還牌照部分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元,並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之欠款3萬7,869元後,其訴訟標的合計為7萬7,869元(計算式:4萬元+3萬7,869元=7萬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