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566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丁欽允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開利耐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陳報被告現可送達之住址,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戶籍或居留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