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759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柒柒捌玖國際有限公司、楊智雄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14,9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