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補字第766號
原 告 華豐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曹勝國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0元(計算式:40,000+28,800=6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