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重訴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范淑惠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即原告林陳碧珠等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
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