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6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76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