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被 告 欣湛然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仁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75,3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3,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