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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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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金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小字第9號
原      告  許勝嘉 
被      告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黃杞 
訴訟代理人  賴彥宏 
            李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