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6號
原 告 張俐(原名魏妙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於113年12月25日已提起上訴,依修正前規定計算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