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全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陸擎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陸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本件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黃文靜業已死亡,其死亡後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而黃文靜之成年親屬為陸擎、黃志弘、黃瑞琴,又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歷史資料顯示,相對人公司股權為450萬股,而黃文靜持80萬股、林偉哲持100萬股,且
監察人缺額前係由林偉哲擔任,故聲請
鈞院選任
上開任一人為相對人之
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僅黃文靜一人,
惟黃文靜已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死亡,而監察人則為缺額。又林偉哲前雖登記為相對人之監察人,然林偉哲業於111年8月17日以台北古亭郵局第000902號
存證信函(下稱
系爭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表明其未曾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察人
等情,此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資料及系爭存證信函等件在卷
可稽。是本院審酌陸擎為黃文靜之成年親屬,其對於黃文靜之事務應較為熟稔,故由其擔任相對人之
特別代理人,應屬
適當,
爰選任陸擎為相對人之
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