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司補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
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返還款項事件,因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441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