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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司補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返還款項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441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