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司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陳保枝等間聲請給付租賃保證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調解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1日以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13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答詢表
可憑,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