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龍萊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洪長利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北小字第一二七七號返還補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