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9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彥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