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定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