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宋宛儒
呂秀美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京王社區住戶規約第16條第2項:「區分
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
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地之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雙方
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原告雖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院並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