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411號
原 告 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芷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向原告訂購Ilearning英語系列1套16本、Myvoice點讀筆1支及EnglishDictionary1本,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000元,以每期分期價為800元,共分27期繳交書款。被告允諾按月付款,
惟購買
迄今只繳訂金2,400元,仍尚欠21,600元,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3條約定,立約人在付款
期間(於繳付頭期款後,次月1日至10日繳付各期期數)如未能依約繳付各期款項,及自遲延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並且依照貴公司請求一次付清全部貸款及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爰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6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訂購單、分期付款約定書、收據、託運單、訂單狀態等件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19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
第438 條至第445 條、第448 條至第450 條、第454 條、第455 條、第459 條、第462 條、第463 條、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