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29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924號 原 告 大維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淑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