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302號
原 告 葉良觀蓮
被 告 煒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302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2 月17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500 元,餘由原
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1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並無
債權債務關係,但原告於110 年11月間
將新台幣50,100元匯入被告公司之帳戶,故依
民法第179 條
規定請求返還
等情,已經被告承認並無雙方
法律上原因在卷
,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及參考民事訴訟
法第81條規定之精神,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