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3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436號
原      告  汰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思翔 
被      告  黃海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海羚係設籍於「桃園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