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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3485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485號 原 告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祥豐工程企業社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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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