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
原 告 高崇中
被 告 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衍達
蕭鈞鴻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