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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3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72號
原      告  千源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卿
訴訟代理人  洪晉德
被      告  許宗仁(原名:許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原本、正本理由要領欄關於「金園排骨」之記載,應更正為「今園排骨」。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