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3572號
原 告 千源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宗仁(原名:許仁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原本、
正本理由要領欄關於「金園排骨」之記載,應更正為「今園排骨」。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