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3630號
原 告 林睿文
被 告 陳緯承
淳香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日上午11時15分於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進狀陳報更正
被告淳香食品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到院,
繕本自送
對造。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
非被告陳緯承,
嗣經本院查核明確,原告未及時為陳報、更正,故本件尚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為
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查對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等,如
主文所示。又被告對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為:⒈請求相關醫療費用2,574元部分,
業據提出醫療費用收據、醫材單據及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3至91頁)、⒉請求機車修理費用9,650元、⒊請求衣物及安全帽毀損費用15,240元、4.請求精神上賠償23,000元等項,請同時於3日內,進狀提出和解方案或金額,繕本自送達對造,以利本件訟爭儘速解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