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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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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3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986號
原      告  生曜加油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達
訴訟代理人  何宗融
被      告  金上好交通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范錦增
            范毓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淑英
清  算  人  新春通運有限公司(原名:蘋果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黎玉梅
訴訟代理人  林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12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