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398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生曜加油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上好交通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范錦增
范毓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淑英
清 算 人 新春通運有限公司(原名:蘋果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浩德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