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4395號
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原 告
兼上原告之
被 告 林清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陳信宏、界吉五金有限公司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清森給付新臺幣37,832元及
遲延利息等語。
惟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而被告之
住所地則在「桃園市蘆竹區」,分別有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