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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4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395號
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原      告
兼上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林清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信宏、界吉五金有限公司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清森給付新臺幣37,832元及遲延利息等語。惟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而被告之住所地則在「桃園市蘆竹區」,分別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