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48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香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主張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等語。二、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亦有明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法院裁定移送他法院審理,係以法院無管轄權為限。
三、
經查,
相對人即原告對聲請人即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而本件事件雖發生在花蓮市,
惟聲請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又本件
非屬
專屬管轄事件,是相對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得擇一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或本院提起訴訟,故相對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揆諸上開說明,
本院既有管轄權,自不得將本件移送他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