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480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1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