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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5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034號
原      告  熊士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年籍、國民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以「甲○○」為被告,未提出年籍、國民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