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5180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松德社區管委會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新台幣1萬27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即
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處罰鍰5萬元部分具狀應廢棄,
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50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