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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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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5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99號
原      告  李薇婷
被      告  拉菲爾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晨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拉菲爾國際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小字第2967號將其中被告公司部分裁定移送本院,原告就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為送達【寄存送達(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