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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小字第 52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2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      告  林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