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小字第716號
原 告 林麗容
潘汝南
上列原告與
被告路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中華館)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是否係
一部請求,並陳明是否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6、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主張僅
略以「原告因配合政府防疫規定,入住防疫旅館,
惟被告未依約定房型
予以入住,且房內環境、設備、餐點等多項與官網介紹不實,造成原告身心嚴重受創,請求被告賠償如下:旅館費用42,600元;臺北市政府補助入住臺北市防疫旅館,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至111年3月31日期間加碼補助自費防疫旅館者,每房每日2,400元,同住者每房每日增加900元,共計26,400元;醫療費用部分,因收據尚未蒐集完成,且目前仍持續看診中,於
開庭前再補齊,目前無法提供正確數目金額;精神傷害應補償被告各16,000元;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每房1,000元,共8,000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依
前揭主張,原告之損害除醫療費用外,為109,000元,已逾10萬元,況尚有醫療費用尚未計入。然原告於本件僅請求10萬元,顯見本件原告係為一部請求。惟其是否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尚有不明,自有定期命原告依
上開規定
具狀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