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富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