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救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王祥安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勝輝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松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慶周 
相  對  人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松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大豐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2件為證,又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